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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5190号原告毛声臣诉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占诗林承揽合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8 09:12:06    阅读:416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占诗林(3428251969****4316)、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91330106724500****):

本院受理原告毛声臣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占诗林向原告支付承揽费1563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承揽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2、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30日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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