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勇斌(3308221990****2713)、刘亚成(4312231987****5625):
我院受理原告郑小明诉马勇斌、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勇斌、刘亚成归还原告郑小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和从2016年8月28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勇斌、刘亚成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损失4200元。以上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勇斌、刘亚成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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