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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934号原告严天明诉被告严飞诉讼材料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30 09:04:02    阅读:412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飞 (3308231971****4130)

本院受理原告严天明诉被告严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9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 本院贺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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