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3696号叶亭猛诉毛丽俊民间借贷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30 09:06:51    阅读:417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毛丽俊(3308811988****1918):

我院受理原告叶亭猛诉毛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毛丽俊归还原告叶亭猛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毛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4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