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民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祝民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951.25元,支付截至2015年3月11日止的利息1570.1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祝民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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