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泽荣(3308231976****6912)、
郑水友(3308231973****0026)、
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55477***-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泽荣、郑水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33377.4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别以63625.26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算,以53668.3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算,以16083.93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代偿款在二分之一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周泽荣负担,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4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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