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韩东财(3307251961****2316):
本院受理原告李泉与被告韩东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4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6年1月8日,被告韩东财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4月。现原告急需用钱,起诉要求韩东财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5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