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义文(3308231972****8336)
汪吉花(3308231973****154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虞义文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的利息为1486.25元),本息合计41486.25元,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利息按5.4375‰计算,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4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15625‰据实计算;2、被告汪吉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10时30分 在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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