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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4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虞义文、汪吉花、赖卸才、毛耀男、毛位兴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6 09:17:24    阅读:409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义文(3308231972****8336)、汪吉花(3308231973****1548)、赖卸才(3308021978****1614)、

毛耀男(3308211972****5322)、毛位兴(3308231962****53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虞义文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按执行月利率6.8425‰据实计算利息7116.20元,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按执行月利率10.26375‰据实计算利息3284.4元,合计应收利息40400.6元。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26375‰据实计算);2、被告汪吉花、赖卸才、毛耀男、毛位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6日

 

 

 

联系人: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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