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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民初4885号原告王德善诉被告王名胜买卖合同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6 09:24:42    阅读:410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名胜(3623231960****4210):

我院受理原告王德善诉王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名胜支付原告王德善货款6000元及其从2015年10月7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名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6日

 

联系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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