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祥福(3308231972****8114):
本院受理原告陆招富诉被告徐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881民初5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2016年2月7日借款20000元,月利率2分计算,暂算2017年1月6日止,11个月,利息4400元,合计24400元,以后追加据实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4月12日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1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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