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国华(3308231967****1519):
本院受理原告祝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4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3日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