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晨翔、姜凯旋: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日友、周淑芳,第三人姜晨翔、姜凯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0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撤销被告姜日友与第三人姜晨翔之间的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赠与合同(工商注册登记金额200.8万元);及被告姜日友、周淑英与第三人姜凯旋之间的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1幢2单元1802室房屋的赠与合同(估价630万元),被告姜日友、第三人姜晨翔协助办理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姜日友、周淑芳、第三人姜凯旋协助办理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1幢2丹云1802室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00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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