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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民初5464号江山易合汽车租赁服务部诉徐江彪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9 08:39:06    阅读:399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江彪(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8XXXX4311)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易合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徐江彪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4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判决被告支付车子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费9400元(47天),车辆保险费损失509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1977元;判决被告支付拖吊车费1600元,合计人民币2348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9日

 

联系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16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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