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波(3308231976****0012):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王莉与被告侯波离婚。二、婚生子侯俞辰随被告侯波共同生活,由被告侯波直接抚养成人,原告王莉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婚生子侯俞辰年满十八周岁止。婚生子侯俞辰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王莉负担,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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