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恒军(3308811985****4112)、
陈佳佳(4113251987****5028)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贺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郑恒军、陈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郑恒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981.58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4日的利息2708.43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25日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佳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24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 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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