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新 (3308811990****55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新、徐玮玮、祝晓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2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徐新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11669.19元,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6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给付;2.被告徐玮玮、祝晓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 本院贺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