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建国(3308231978****311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诚大饲料经营部诉被告祝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判令被告祝建国支付饲料款73337元,并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 本院贺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