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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41号琚顺康诉祝建雄买卖合同副本公告网络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8 10:08:50    阅读:381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祝建雄(3308231971****1937):

本院受理原告琚顺康与被告祝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被告祝建雄到原告处购买玻璃欠下货款899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祝建雄支付货款8997元及从2012年4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8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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