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国云(3306211978****8454):
本院受理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与被告 任国云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任国云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3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1159.0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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