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盼(3425231990****347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截止2014年12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的汽车配件货款46962元。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该笔欠款进行确认,约定于2015年2朋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按欠款额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否则,诉诸江山市人民法院。后被告仅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盼支付货款41962元及从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0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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