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5****71174)、车龙国(2205191963****017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96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共同向原告支80000元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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