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炳辉(3308231981****03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炳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你于2014年5月21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丰收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你先后利用该卡消费或取现,未按规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 2016年9月,尚欠本金9982.69元及利息和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9982.69元及利息和费用(从2014年5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业务凭证、信用卡使用情况、信用卡业务打印单、双方身份信息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0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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