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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民初3572号原告曾金梅诉 被告姜纪荣、姜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09:25:13    阅读:392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纪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8XXXX2713)

姜水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XXXX232X):

本院受理原告曾金梅 被告姜纪荣、姜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姜纪荣、姜水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金梅借款855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据实计算)。2、驳回原告曾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被告姜纪荣、姜水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 陈力群                     联系电话: 0570-411916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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