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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303号原告王双善诉被告何淑群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09:26:08    阅读:37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淑群(4522261963****1541)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善诉被告何淑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许原告王双善与被告何淑群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双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3日

 

联系人: 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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