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兴富(3308231970****2514):
本院受理原告姜宝坤与被告柴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你于2014年1月21日原告借款5.9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2015年1月2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你均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8.9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