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利军(3308811984****113X)、叶丽娟(3623241986****3022):
我院受理原告周克富诉被告徐利军、叶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克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被告叶丽娟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周克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利军、叶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5日
联系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