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沈玉飞(3308231983****8914)、姜丽梅(3308231982****8325):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诉被告沈玉飞、姜丽梅、姜日汉、姜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沈玉飞、姜丽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建借款10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姜日汉、姜丽洪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玉飞、姜丽梅、姜日汉、姜丽洪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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