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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商初4453号原告姜余存诉被告饶扬武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7 10:24:48    阅读:375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饶扬武(3308811988****231X):

本院受理原告姜余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饶扬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余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饶扬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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