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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93号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诉周新建副本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7 10:26:52    阅读:366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新建(3308811986****8911)

本院受理原告 深圳市泰峰印刷有限公司 你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297元及2011年4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5月23日上午08时45分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7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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