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有雄(3308231965****7717):
本院受理原告 毛祥忠诉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5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4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44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据实计算的借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05月24日 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7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