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献美(3308231970****3336)、周芳(3308231971****7923):
本院受理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周献美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为22883.25元。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140011‰据实计算);2、被告周芳、杨建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负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5月22日 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7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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