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东祥(3308231975****3713)、周丽娟(3308231975****
3728):
本院受理原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诉 姜东祥、周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东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359586.6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垫付款105187.2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6月26日起算,垫付款78422.79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6日起算,垫付款175976.6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5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4元,由被告姜东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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