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文有(3308231960****311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徐文有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用卡欠款本金5882.5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利息和费用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徐文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 在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0日
联系人: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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