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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396号原告 巫振宇 诉吴水明追偿权纠纷公告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0 09:17:12    阅读:367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水明(3308231977****8711)

本院受理原告 巫振宇 吴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巫振宇垫付款20853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被告吴水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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