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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72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内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4 09:53:26    阅读:376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庆刚(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5XXXX55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归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9938.39元及利息、费用(利息和费用从2015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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