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珍菊(3308231962****1545):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青诉被告陈珍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江山市双塔街道杨敦村墩头山27号房屋拆迁安置的江山市市区牛头岭拆迁安置小区(二期)安置点内80平方米宅基地归原告郑连青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连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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