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国清(3308231958****0052)、王春峰(2323311971****0455)、兰立云(2323311975****0467):
本院受理原告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峰、兰立云、徐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王春峰、兰立云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徐国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08:50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 0570-41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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