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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632号原告何秋辉诉被告钟一清、周丽媛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7 09:27:35    阅读:373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一清(3308231959****0014

周丽媛(3308231965****0047

本院受理原告何秋辉诉被告钟一清、周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的利息为1024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下午14时40分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7日

 

 

联系人:  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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