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华军(3308231982****2314):
本院受理原告姜慧萍诉被告毛华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姜慧萍与被告毛华军离婚。二、婚生子毛雨航随原告姜慧萍共同生活,由原告姜慧萍直接抚养成人,被告毛华军从2017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姜慧萍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毛雨航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慧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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