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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商初383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龙、刘丽等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2 09:28:26    阅读:38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程富均3308231969****2313):

王香梅(3308231969****232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龙、刘丽、程富均、王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邱建龙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程富均、王香梅以其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加州洋房22幢15号,23幢02、22号,25幢14号,33幢09、10号地下车库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刘丽、程富均、王香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邱建龙、刘丽、程富均、王香梅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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