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枫(3308231972****4915)、危娟(3308231973****006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健、毛超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0947.42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枫、危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青山湖街道青山鹤岭小区17幢305室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毛超菊对上述第一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被告周健、毛超菊、周枫、危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