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亚楠(3308811987****1522),汪星星(3308811987****1512):
本院受理原告刘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毛亚楠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告汪星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8: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