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旭彪(3308231977****871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 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9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旭彪归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65296.52元及利息损失(此利息从每一年度最后一笔垫款之次日起算,暂算至2017年2月13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 在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