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占诗林(3428251969****4316):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91330106724500****):
本院受理原告王坚民与被告占诗林、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占诗林支付原告货款87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二、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 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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