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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5188号原告王坚民诉被告占诗林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9 08:56:33    阅读:381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占诗林3428251969****4316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91330106724500****):

本院受理原告王坚民与被告占诗林、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占诗林支付原告货款87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二、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5时30分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  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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