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飞龙(3308231982****2335)、邱月圆(3601011984****5049)、周水花(3308231962****2548):
我院受理原告姜松成诉柴飞龙、邱月圆、周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柴飞龙与邱月圆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9日,柴飞龙以装修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姜松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每月600元,被告周水花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和本金未支付。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