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饶高明(3308231959****8917):
本院受理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11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饶高明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欠款5886.58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止),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饶高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06月19日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7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