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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衢江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市如画家私厂、吴腊红、祝华锋、姜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0 09:47:24    阅读:36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腊红(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77XXXX32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及被告江山市如画家私厂、祝华锋、姜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江山市如画家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865%计算,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7975%计算)。二、被告吴腊红、祝华锋、姜丽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34元,由被告江山市如画家私厂、吴腊红、祝华锋、姜丽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0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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