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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277号原告姜有才诉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杨建波、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0 09:52:53    阅读:38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建波(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XXXX4135)

罗晓梅(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4XXXX3082)

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84806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西环路中段):

本院受理原告姜有才你们及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建峰、夏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有才借款本金4265000元及利息(本金2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本金7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金1465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需扣除已付利息650000元)。二、被告杨建波、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姜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88元,由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杨建波、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0日

 

联系人: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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