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84806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西环路中段):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仕诉你单位及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民权星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建峰、夏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云仕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民权星迈置业有限公司、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民权星迈置业有限公司、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0日
联系人:范宏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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